法制網記者馬超 通訊員顧建兵
  九年前,年僅17歲的張某伙同未滿18周歲的老鄉王某,在南通市陸洪閘的一家照相館實施搶劫,並將該店老闆殘忍殺害。不久,王某被判處無期徒刑,而張某則在潛逃八年後落網。6月18日,南通中院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然而,令人唏噓的是,二人當時搶得的財物僅價值948元。
  張某和王某都是河南周口人。2005年3月初,張某和王某來到南通,一起租住在陸洪閘一戶人家裡,王某到一家制衣廠打工,張某一直未找到工作,就向王某提出回鄭州當保安,因沒回家的路費,二人商議去偷隔壁鄰居家,並一起到陸洪閘街上一個雜貨鋪買了一把斧頭,回到暫住地後因人多未能下手。
  同年3月20日下午4時許,張、王二人進入南通市崇川區狼山鎮陸洪閘通明照相館,二人合謀對店主顧某(男,歿年35歲)實施搶劫,在佯裝拍照後,乘被害人不備,張某拿出隨身攜帶的斧頭、王某持店內木凳,先後猛擊顧某的頭面部致其當場昏倒。
  在翻找被害人隨身財物時,因顧某蘇醒反抗,張某與王某再次持斧頭、木凳猛擊顧某的頭部及身體,致顧某再次昏迷。張某與王某在照相館內劫得人民幣1400元、Phenix牌DC828n型照相機及鏡頭一臺、西門子牌3508i型手機一隻、斯達康牌UT106a型小靈通一隻及柯達牌100型膠卷八捲等財物後逃離現場,途中將小靈通丟棄。被害人顧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同年3月23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顧某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經南通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被劫物品價值人民幣共計948元。案發後,被劫物品Phenix牌DC828n型照相機及鏡頭、柯達牌100型膠卷八捲、斯達康牌UT106a型小靈通已發還給被害人的家屬。
  案發後不久,王某即被公安機關抓獲,並因犯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05年5月18日,張某在新疆烏魯木齊被公安人員抓獲。同月23日,張某在被帶回南通的列車上,其掙脫手銬跳窗逃跑,此後一直隱瞞身份在全國各地逃亡,甚至靠撿拾垃圾充饑。從2008年開始,他撿到一個叫“朱相濤”的身份證,冒用其身份,靠打零工為生。
  2013年11月30日,河北省廊坊市大廠回族自治縣公安局祁各莊派出所民警在對轄區孔雀城工地進行流動人口清查時,發現一“朱”姓男子身份證照片與其體貌特征有很大差異,回答民警提問漏洞百出,並堅稱自己姓“朱”,祁各莊派出所民警遂將其帶回盤查。
  當民警查出張某是網上追逃人員後,張某當即痛痛快快地供述了2005年伙同王某在南通搶劫一照相館老闆的犯罪事實。26歲的他顯得格外蒼老。“這一天終於來了!”面對民警,他反倒如釋重負,絲毫沒有反抗。
  南通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持斧頭、木凳擊打被害人頭部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並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在搶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積極實施持斧頭擊砸被害人頭部、劫財等行為,並致被害人死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考慮到被告人張某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在前次被抓獲後押解回通途中脫逃,後長期潛逃,酌情從重處罰,遂以犯搶劫罪判決被告人張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原標題:17歲少年劫殺照相館老闆 逃亡8年落網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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