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法院積極探索拆遷侵權類案件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結合客觀規律和經濟規律審慎查明事實,認定郇封村委會未給薛海金合理搬遷時間而擅自進行強制搬遷構成侵權,應當承抗癌食物有哪些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充分保護了被拆遷養殖戶利益。
  □預防癌症的方法本報記者李恩樹文/圖
  一起因強制拆遷而起的爭端,經歷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後,直至最高人民法長灘島院的一紙裁決終於塵埃落定。
  但正是這一系列司法程序讓此案有了特別意義,剖析此案,便威剛記憶卡可窺見此類拆遷侵權案件背後的法律邏輯,為今後審理提供了借鑒。
  合同威剛記憶體有約能否強制搬遷
  1997年4月,住在河南省修武縣郇封鎮郇封村的薛海金租下村北工業區養狐場養殖狐狸。合同到期後,薛海金又和村委會簽訂了承包合同,期限從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在雙方合同履行至約半年時,一家國內500強企業作為省內重點項目之一被引進至郇封村,薛海金的養狐場恰被列入該重點項目規劃建設占用範圍之內。
  雙方當時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薛海金在承包期內,如遇上級政策性項目,薛海金應服從規劃,上級所賠償的地面上薛海金所投資建設的附著物歸薛海金所有,土地賠償與地面上集體所投資的附著物歸郇封村委會所有。
  薛海金考慮到,狐狸有其特殊的生理特點,每年繁殖期在三四月份,該期間狐狸不能受到驚嚇,如受到驚嚇會造成狐狸流產、食仔等嚴重後果,不能再作為種狐使用。因此薛海金要求延期搬遷。
  2011年3月5日,村委會在薛海金不在場的情況下,對養狐場進行了強制搬遷。搬遷時,村委會將養狐場幾百隻活狐委托給別人代養。此次搬遷造成薛海金的財產損失,薛海金和郇封村委會的爭端因此而起。
  2011年4月11日,薛海金一紙訴狀將村委會告到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兩個方面:其一是郇封村委會的強拆行為對薛海金是否構成違約或侵權行為;其二是薛海金要求的各項損失及數額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審理後,焦作市中院認為,該案中,郇封村委會在就養狐場搬遷補償事宜未能與薛海金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即對原告的養狐場進行強制搬遷,造成原告重大損失,被告應當賠償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法院判決郇封村委會除將代養的狐狸及養殖場物品返還外,還應承擔薛海金種公狐、種母狐、仔狐經濟損失約355萬元,及養狐場地上附著物損失約12萬元。
  三級法院均認定侵權
  一審判決後,郇封村委會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河南高院二審認為,依據合同約定,薛海金養狐場土地被納入修武縣產業聚集區整體規劃範圍內,符合雙方約定的承包合同解除條件,郇封村委會享有解除權。但郇封村委會應當通知薛海金,並應給予薛海金合理的搬遷時間。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郇封村委會擅自進行強制搬遷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後,郇封村委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在賠償數額上,郇封村委會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的薛海金的損失數額沒有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依據薛海金的陳述認定狐狸的種類和數量,從而確定損失也無充分依據。
  最高法認為,薛海金損失數沒有相關有資質的鑒定機構能夠進行司法鑒定,但野生動物養殖委員會、有關專家以及其他狐狸養殖戶均認為,狐狸在繁殖期間對外界應激反應敏感,具有不能受驚嚇、移動的特殊性,薛海金該批種狐已不宜再作為種狐使用,而喪失種狐功能的狐狸價值將大為貶損。
  在種狐數量認定問題上,薛海金稱搬遷時種狐數量為535只,但郇封村委會卻認為應該是461只,依據是其搬遷半年後剩餘成狐461只的勘驗筆錄。
  “村委會的主張顯然不能成立,因系郇封村委會進行搬遷並控制現場,郇封村委會應舉證當時清點種狐數量的證據,但郇封村委會未提供相關證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辦理該案的最高法立案二庭法官萬挺說。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作出裁定駁回郇封村委會的再審申請。
  回看該案,最初雖然是村民薛海金上訪維權形成案件,但其後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判決後,村委會由強勢一方變成上訪人,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申請再審。
  “我覺得這本身就是法治的進步,如果本案能促使廣大基層自治組織提高依法辦事意識,善莫大焉。”萬挺說。
  本報北京2月19日訊
  保護困難群體不搞反向歧視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萬挺:當前,採用暴力手段強制拆遷,侵害群眾利益的事件仍時有發生,少數地方政府認為受害人維護自己的權利就是破壞穩定大局,群眾不配合拆遷就是影響發展。以喪失公平公正為代價換取的“穩定”是暫時的,必將引發新的不穩定;侵害群眾利益帶來的“發展”切斷了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不利民惠民的發展將不可持續。
  該案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目標,即保護困難群體,又不搞反向歧視,積極探索拆遷侵權類案件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體現了只有公平公正才能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只有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群眾路線才能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原標題:強勢方也要在法律框架下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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